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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议考试:依法治考有利于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作者:蒋极峰 编辑:newsadd1 时间:2007-08-13

专家议考试:依法治考有利于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保障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需要法制。人们期望依法治考,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才能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随着考试活动的频繁,考试范围的扩大,考试种类的增多,参考人数越来越多,考试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以普通高考为例,报考人数近几年逐渐增加。除高考之外,教育类考试还有中考、自考、成考、研考、出国留学考试;其他行业规模较大的考试有司法考试、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种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能等级考试,等等,可见考试规模之大、影响之广。

  但是,应该看到考试这种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活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难免出现践踏考试公正的行为,这就必然侵害到大多数参考者的合法利益,其结果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有碍社会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保障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需要法制。人们期望依法治考,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才能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依法治考保障人的发展权

  人的发展权是伴随人的一生的基本权利,也可以说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需要发展是人的特性,人的发展是由低到高依次进行的,人在满足低层次的需求后,就会产生高层次的需求。人的发展包括生理发展、心理发展和社会化发展。社会化发展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低到高的不断融合、不断发展的过程。现代社会的各种考试对人的发展的影响作用主要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影响人融入社会某个领域、某个行业或某个层次,影响人获得社会的某个岗位和某个社会角色,也就是关系到人的发展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考试在设计、组织到实施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系统,多年来为国家培养选拔各级各类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考法的选择、考试的组织、考试的管理、考试的设计、参考人条件、考试内容、命题人资质、考场监管、评价人资质、安全保密工作、考试结果处理、考试查询释疑等环节都缺乏充分严密的科学论证,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随意性较大。如2006年某省制定的高考体育特长加分政策就比较随意,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制定政策本该有严密的科学论证,还要有严格的运作程序和责权界定,在缺乏这些规范的前提下制定的政策难免会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各种考试活动中代考替考、相互抄袭、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考务人员失职、渎职甚至纵容作弊,扰乱破坏考场秩序等现象屡有发生。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对考试活动中舞弊、泄密、窃密,借考试之机诈骗行骗等行为处理缺乏依据。很多事实说明考试法制不到位,治理力度难以到位,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信力,有损于社会公平公正,已经侵害到众多考生的发展权益。

  依法治考是用法律保障人的发展权的最好形式,它体现了一种制度安排,人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人自我理想的选择需要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考试是选拔、鉴定人的活动,它如果存在欠缺和不足,就难以保证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从实有权利方面理解:人的发展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与保障,考试是人实现发展愿望的关键环节,缺少严密的法制,人的发展这种实有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离开法治谈人的发展只是“空中楼阁”,反过来离开对人的基本权利保护谈法治就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

  尊重和保障人的权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是人权高于一切。要保障人的发展权,法治是实现人权的最可靠形式。目前,我国考试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维护人的发展权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试运行秩序,确保各级各类各种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必须依法规范考试活动,依法强化考试管理。

  依法治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考试作弊的行为是践踏社会公平正义、违背诚信做人的社会公德、侵害绝大多数考生权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能对教育考试有规范作用,力度不足,位阶低下,对社会上的其他行业考试没有规范作用,不能调整涉及公民发展权的所有考试关系。其他行业的考试虽有一些治理办法和制度,但是上升到法规层次几乎没有。要保障参与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确实需要立法,依法治考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律虽然不能解决考试活动中的所有问题,但是,依法治考将是遏制考试舞弊的最有效手段。通过法律明确考试的性质,确定考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考试舞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使考试有法可依,使舞弊违法者的成本大大提高,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考是实现社会考试公平公正的最有效方式。人们在考试中的合理要求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取决于法治能否在考试中得到运用。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社会上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权益的失衡。这种权益失衡的交汇点之一就是人与人之间、各阶层、各群体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考试作为调整这种权益的手段之一,没有法律的规范是很难保证公平公正的。

  依法治考可以调整考试中的各种关系,规范考试行为,惩治考试舞弊,树立考试威严,维护社会公正,有利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依法治考是协调平衡社会人力资源的一种方式,是以法承认和保护人的发展利益,权衡和调节考试不公而出现的利益冲突,优化考试质量,提高考试效率。例如考试经费的使用,每年大量的考试经费都用在什么地方?使用是否合理?再如考试工作人员的聘用、费用支付等,缺乏原则性规范,随意性过大,各地悬殊不一,也严重影响到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依法治考促进社会和谐

  考试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不但是现代社会鉴别、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和服务社会的一种运作方式,还是维持和保障社会人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一种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安定有序是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和良好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其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考试是一定的社会秩序下的考试,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秩序。法治所维护的就是社会秩序,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实现某种秩序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则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的功能和使命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的。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含有丰富的社会内容,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这种冲突和混乱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社会和谐就难以形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治虽不是万能的,但它可以降低发生纠纷冲突的概率,使其实际发生量和烈度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阶段,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在所难免,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可以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或者消除矛盾增长,防止或者疏导各种矛盾的发生,保证各种社会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考就是一种强化社会秩序的手段,就是促进社会和谐。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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