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
图文最新
热点文章
保护儿童权利 推进素质教育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0-05-28

  韦昌勇

  《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文件。该公约已经得到了193个国家的承认和批准,是世界上得到认可最广泛的国际文件。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作出了庄严的承诺。

  《儿童权利公约》为我国政府接受和采纳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来对其予以推进。其中的一个举措,就是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教育合作,推进“爱生学校”建设。“爱生学校”(简称CFS)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与东亚一些国家开展基础教育合作过程中所推行的试验项目,直译“建设爱生的学习环境”。在1996年-2000年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周期的“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早期儿童关爱”项目中,把创建“爱生学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旨在推进项目地区的学校以学生为本,改革教与学的关系,改善学校、社区、家庭的关系,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在2001-2005周期和2006-2010年周期,我国西部10省(内蒙、广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有4000多所学校参加该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许多学校在树立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全纳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建设和谐校园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由于“爱生学校”建设与我国大力倡导的“推进素质教育”在许多方面有相当大的吻合度,并且其一整套操作模式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非常实在的帮助,教育部再度与联合国儿基会联手,组织国内外专家历时两年,在儿基会全球推广的“爱生学校标准”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爱生学校标准》,标准根据国际比较,中国国情和各项目校所在地区的教育实际情况,确定了标准的4个纬度,即:全纳与平等、有效的教与学、健康卫生与安全、参与与和谐,成功地将项目的国际文本转化为中国教育政策基础有机组成部分,目前,该标准已经在西部6个省(区)试点两年,并在河北、海南进行推广。

  爱生学校建设的工作,既是《儿童权利公约》在教育上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推进素质教育在新世纪最初20年的新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新的理念上和执行上的要求。与以往教育工作相对照,爱生学校和基本理念和工作要求将会发生一些过去被人们所忽略和误解之处,而澄清误解,引导正确观念就成为当前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一方面,我区也作出了一定成绩,这些成果将会对今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及校长、教师观念上、工作方法上的转变起到启示作用。

  爱生学校建设的工作,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4项最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即:儿童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爱生学校建设工作,改变了以往许多学校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促进学生某些方面成长和发展的同时,又牺牲了学生其它方面的成长和发展为代价的做法,同时运用爱生学校建设的理念对学校工作进行了较大程度上的改进。主要包括: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视角看待学校问题,为满足儿童和学生的需求而改变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方法、模式和制度,促进教师降低姿态,真心倾听学生的心声,为学生愿望的实现而付出劳动,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参与课堂生活,并为这种参与建立前所未有的学校制度与激励机制。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各方面的进步,

  通过5年的实践,项目学校将儿童权利的理念应用于课堂教学和学校管理中,儿童权利在学习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具体表现在:(1)学生敢于并乐于表达想法;(2)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制度建设与管理;(3)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学习,促进了教学有效性的提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全球教育主任卡里姆·莱特到我区项目县之一的三江县进行考察后,给项目学校高度的评价:“从孩子们充满自信的眼中、无拘无束交谈和课堂学习活动中,看到了儿童权利在爱生学校中的实现。”

  项目试点成果也为我区教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贡献。2007年我区在国内率先开展了“校长建设年”活动,在对校长的评估考核中,专门列出了校长“应知”的知识,其中就包括校长是否了解“儿童的四大权利”并在学校中执行保护儿童权利的措施;在今年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评估工作中,也专门设有专家组分别与学生、学生家长召开座谈会,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和真实意愿的环节和工作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区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儿童权利保护的落实力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