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包含的收费项目
1.杂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及信息技术教育费等。
公务费是指学校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冬季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通讯费、机动车辆燃料费、清洁用品和其他支出;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毕业证书、学籍册、胸卡、红领巾等消耗用品)、实验实习费(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等;信息技术教育费是指学校具备标准的微机教室、学校开设计算机课程进行教学发生的一些费用。
2.学生用教科书及课堂练习册、寒暑假作业本、外语配套磁带、小学学具、图册等费用。
学生用教科书是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彩色学生用书和读物;课堂练习册、寒暑假作业本是指主要学科各配备一套;学具是指小学配有数学、自然、美术学习用具;图册是指初中必备的图册和实验导学。
3.看护费,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外,学校负责看护学生,负责学生完成作业和复习、预习课程所发生的费用。此费用用于学校看护期间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开支。
看护时间:小学为每天2课时,初中为每天2课时。看护时间为各年级在校活动时间以外,每天全部规定教学活动结束后。结合初中毕业年级的实际情况,看护时间每天增加1课时。小学、初中的看护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学校要同学生家长签订看护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或没进行看护的不许收费,否则视为乱收费。
4.素质教育费,指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活动时发生的一些费用(班费、文体活动费、单元检测、考试卷用纸费、体检费、外语语音费)。结合初中毕业年级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标准增加临时检测用纸费。
5.住宿费。6.借读费。
跨学区求学视为借读生
借读费是指外省、市、县的城镇户籍学生到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中小学借读时收取的费用。借读生除借读费外,其他收费项目与学区内的学生相同。
“一费制”后,市区内未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区内学校而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视为借读生,其费用按借读生标准收取。学校必须与借读生家长签订借读协议。
此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持户口簿、暂住证、务工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向就近学校提出申请,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安排就读学校,与市区学生同等待遇,可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不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仍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通过招商引资、投资、买房或其他方式变为本市户口的学生或持“留学人员来大庆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子女,一律享有大庆市民待遇。按有关规定就近入学,其收费标准与学区内的学生同等对待。
严禁各校向学生预收书款
严禁各校向学生预收书款。市新华书店预收书款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统一比例和额度,由学校垫付。服务性代收费中的素质教育费,小学、初中课后看护费,由学校直接用于对学生提供服务的支出,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服务性代收费项目,实行学生自愿参加,按文件规定一次收取的原则。学校在收费前必须同学生家长逐一签订收费协议,不签协议不允许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在教科书之外必须用于学生教育的专项读本,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伙食费校服费必须商议
新办法要求,各校收取伙食费时,要按实际发生额同学生结算,不得在开学时一次性收费或强制捆绑收费,不得收取伙食管理费、饭卡工本费。学校要建立相应制度,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等共同商议,确定伙食费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收费。
校服费要由市(县、区)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公室和学校校长、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等五方面商议校服的款式、制作和价格,并实行招投标的管理办法。
此外,各校必须为学生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取消纯净水饮水收费。
农村学校原则上只收两费
全部免除县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其他各项收费,包括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语磁带费、学具费、图册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外语语音费、校服费、保险费、借读费等一律取消。
如班费、文体活动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单元练习册费、课后看护费、毕业年级补课费、单元检测考试卷用纸费、课堂练习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康复训练费等,学校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审批后,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始,住宿费全部取消。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学校校田地和勤工俭学收入,应对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尽量降低学生伙食成本。
违反规定的一律严厉查处
各学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按照全市“阳光收费工程”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公示的不准收费。各学校收费要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收费公示要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收费的项目、标准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要注明监制单位和投诉电话。对不公示和不按公示标准收费的,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的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生活、学习用品和资料,不得随意减免应当收取的费用(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名单,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