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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踢球被同学弄伤、学校被判赔偿受伤学生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xu 时间:2009-12-01
12岁的小学生王某在上体育课踢球时,被同学李某踢伤。记者30日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和李某的父母分别赔偿王某5568元。
王某的父亲称,4月22日上午,儿子在学校上体育课,和同学一起踢足球时被李某 踢伤致骨折 。其间,体育老师并未在足球场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为此,王某索赔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进行铲球是事发的起因,李某踢到王某腿部致其受伤事发突然,并非故意所为。至于学校,法院认为学校体育教师对男生正在进行的有一定风险性的足球运动没有进行监督,对王某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因此学校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过错赔偿责任
。据此确定王某、李某、学校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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