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的收、支是否合法?
运城市工商局经检科郝宏志明确表示:“代理费应该是给具备资质的保险代理人的,如果变相的给了学校,保险公司就涉嫌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记者从运城市工商局获悉,就在此前的2006年,该局在临猗县曾查处过类似案件,起因是当地某保险公司为教育局提供了一辆汽车。经调查,运城市工商局最终作出没收13万保费,罚款7万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运城市开展寿险业务的公司有十余家,但在“学平险”市场上中国人寿份额比较大,即便今年有新华、阳光等其他保险公司参与,份额也微乎其微。
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积极配合中国人寿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内容赫然在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保监会第53号公告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对此,运城市教育局政教科科长赵振先向记者解释,“发现不妥,已经作了修改,应该通过招标确定”。
记者发现,在2010年的“保险通知”中,上述内容已改为“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即便如此,今年5月份中国人寿运城分公司仍然召开了专门会议,参会者包括运城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领导,各市直学校、县区教育局负责人均受邀。
中国人寿运城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杨红云告诉记者:“会议由我们公司组织,我们邀请各部门领导、学校来参加。”
而参会学校却是另一番说法。“是教育局组织的,政教科通知我们开会,每年都一样,保险公司不可能给我们下通知。”运城市某市直中学一副校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