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空白
一些高校师生在采访中表示,他们已经适应了档案让单位托管或是让人才市场托管,突然冒出来一个社会一体化电子信用档案平台,多少有点不理解。
“作为政府基本数据库的档案管理建设,包括银行征信信用数据库和学校电子档案系统,都和目前的社会一体化信用档案平台有着本质的区别,那就是本人没有执行权、维护权和查询权,本人也不能进行修改”。张治青列举了社会一体化信用档案平台的好处,除了个人基本信息外,还有社会信息、经济交易信息,更方便人们使用。
对于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张治青认为,这是个技术问题。“我们会在用户注册时进行授权限制,比如说某用人单位要查看某学生的档案,必须通过该同学的授权密码才能进行,而这个密码是先发送到该同学的手机上,经过认证后才能打开的”。
另外,该公司还和学校等共建单位签署协议,对违规涉嫌使用信息者不排除用法律手段来约束。
据该公司称,广东省大学生信用档案建档工作受到全省各高校的支持,截至2011年5月16日,已签约建档的高校达到115所,其他高校也在积极推进大学生信用档案建档工作。
但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就征信行业管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信息被泄露者来说,即使察觉,一方面很难发现被泄渠道,另一方面,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信息被泄行为往往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即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若去法院诉讼,考虑到维权成本高、诉讼对象强势等因素,信息被泄露者往往只好忍气吞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华康告诉记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确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的具体界定标准。构成这一罪名必须“情节严重”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而目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详细说明何为“情节严重”,这在实践中并不好操作。
相比之下,美国有一系列法律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等。对触犯信息保护法的行为制裁也非常严厉,如2004年生效的《身份盗用惩罚措施法》规定,盗窃他人信件将被罚款2000美元并处最高5年的监禁;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信用卡,可罚款1000美元并处最高5年的监禁;如果身份盗窃涉及金融机构,罚款可高达100万美元,并判处最高30年的监禁。
“个人信息保护亟须国家层面上的立法,虽然国家正在研究出台《个人信息法》,但何时出台并未有时间表。”律师康华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