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
图文最新
热点文章
孩子别哭,法律保护你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2-10-24

    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发育都尚未成熟,我国有许多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他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也都有相关规定。

  幼儿园是侵权责任主体

  从法律层面来看,幼儿园老师的职务行为视为幼儿园的行为,故幼儿园是侵权责任主体。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承担了责任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老师进行追偿。

  老师须承担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为了禁止体罚儿童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故意伤害儿童的老师,除了被社会谴责之外还将承担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中规定:“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