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温岭市幼儿园女教师虐待幼童的事件,近来引发舆论热烈反响。女教师恶劣的行为受到谴责,此类现象何以出现值得深究。随着相关背景逐渐披露,基于当事教师“好玩”心态,教师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批评的声音大多集中在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方面,然而,光有这些还不足以避免此类现象。(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比如,有论者针对事发幼儿园属民办这一客观事实,认为学前教育“国退民进”是教师虐童事件的一大诱因:民办幼儿园的快速扩张,良莠不齐的教育水准,教师门槛过低的现状;而随着温岭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虐童幼师,有人即质疑“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话题继而回到制止虐童方面法律空白的讨论,“进一步细化保护儿童法律条文,加强打击虐童行为的力度”的呼吁不胫而走。
这些分析看似直指问题核心,却未必切中要害。民办幼儿园快速扩张固然可能导致教育质量下降,但将虐童现象归罪于此恐怕有失偏颇;至于教师资质问题,一纸证书衡量的往往是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师的职业道德难以因证书而获得保证,藉此杜绝教师暴力更是天方夜谭。面对如此恶劣的虐童事件,应当反思的,更应是法律茫然无措的表现: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条文为何形同虚设,不能防止此类恶劣现象?
事实上,禁止体罚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即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体罚”的规定在学界尚有争议,概因体罚和变相体罚被禁止,在事实上否定了教师的惩戒权。这一规定已经在很多学校成为共识,教师一旦实施体罚可能威胁到个人的职业前途,但它的价值或在于普及一种尊重学生的教育理念,而非法律权威所导致的行为惯性。在部分学校,体罚现象层出不穷,法律形同虚设。(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鉴于此,面对如今的虐童事件,“禁止体罚”这一规定或可搁置争议,更应反思的是,如何使它具备操作性。当下体罚学生的现象,多数是因为其恶劣程度而进入民众视野,在日常的教学中,则缺乏一整套判断、举证的规则,体罚行为的有无经常只是被作为衡量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方面。反观有的国家,体罚行为被允许,但建立了举证、实施、存档等一整套完善的程序,有效地防止了体罚行为被滥用。(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若要让“禁止体罚”这一规定走出抽象的教育理念,使之成为教师日常的教学规则,无疑也有赖于程序的规范化。学生是体罚行为最为重要的见证人,应该围绕受教育者建立一套举报机制,普及这一机制,并使之成为司法裁定的重要参考,方能提防体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