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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案频发令人警醒——住手!伸向花朵的魔爪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3-05-30

       疾呼——斩钉截铁断魔爪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仅在2006年至2008年,经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到性侵案件就多达340余起。考虑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一事的敏感性,这些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

  性侵儿童案件为何频发?有专家认为,这与违法成本过低、打击力度不够有关。

  丽水一歌舞厅老板陈伟军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性侵害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结果被判处死刑。但更多的类似案件,刑罚要轻很多。

  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相比,明显降低了刑罚力度。很多案件中,为哄骗幼女就范,犯罪人或者中间人往往采用利诱、胁迫等方法,用少量钱财堵住幼女的嘴,使得性侵幼女的行为得以长时间隐蔽进行。

  震惊一时的贵州习水案中,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卖淫。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此案曝光后,舆论哗然,司法界人士提出以强奸幼女罪重治涉案人员。然而,涉案人员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获刑7年到14年不等。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即使个别幼女或者少女受人胁迫或者引诱,收受少量钱财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也与社会上的其他性交易的主动行为有本质区别。儿童不具有卖淫能力,更不能把成年人对儿童的性侵犯比照成年人之间的性交易行为来看待和处理。

  她提出,如果放任嫖宿幼女罪继续存在下去,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放纵部分有权势背景、有经济能力、有社会关系的强奸犯,使得这个罪名成为部分人的保护伞、免死牌。针对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引发的歧视被害幼女、执法混乱、差别保护等诸多不公现象,立法机关应当适时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

  性侵案导致孩子频频受到伤害,家长和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专家认为,与父母缺乏交流、缺乏家庭教育,让有些受害者当时没有意识到受到侵害,导致案件过了很长时间后才被发现。专家建议,家长和学校要尽到监管和教育责任,提醒和教育儿童警惕主动和自己接触的人员,不去陌生的环境。应该教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性别,明确身体上哪些部位属于禁止别人触摸的隐私部位。如今,很多幼儿园都没有明确区分男女厕所,就很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预防性侵幼女,仅靠道德自律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制度约束。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制度约束不够具体。比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或更严重的处理。(记者 张丽 通讯员 路雨 赵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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