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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填补法律空白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24-11-12
央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冯仪)11月1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据悉,《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对学前教育法作了专家解读。
王敬波表示,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填补了学前教育法律的空白,实现了学前教育法律从“0”到“1”的突破,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了覆盖整个教育链条、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这部法律有很多的亮点、创新点,我认为最突出的就是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为学前儿童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一,将宪法和教育法保障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具体化。《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都从法律上对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学前教育法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在总则中,从总体上规定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学前儿童,共计9条,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理念,完整地体现了儿童权利。其他各章的规定也处处体现出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比如第三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举办及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规定了教职工的责任和资格,其中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第五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教育的职责,第五十条开宗明义,要求“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对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凸显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立法目标。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指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第六条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五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为确保幼儿在园身心健康安全,学前教育法多措并举,推动各地各幼儿园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为降低区域发展不平衡,促进学前教育实质公平,法律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三,将学前教育定位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学前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规定,一方面凸显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第四,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为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为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王敬波表示,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填补了学前教育法律的空白,实现了学前教育法律从“0”到“1”的突破,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了覆盖整个教育链条、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这部法律有很多的亮点、创新点,我认为最突出的就是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为学前儿童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一,将宪法和教育法保障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具体化。《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都从法律上对少年儿童享有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学前教育法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在总则中,从总体上规定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学前儿童,共计9条,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理念,完整地体现了儿童权利。其他各章的规定也处处体现出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比如第三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举办及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四章规定了教职工的责任和资格,其中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第五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教育的职责,第五十条开宗明义,要求“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对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凸显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立法目标。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指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第六条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五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为确保幼儿在园身心健康安全,学前教育法多措并举,推动各地各幼儿园依法治教、依法办园。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为降低区域发展不平衡,促进学前教育实质公平,法律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三,将学前教育定位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学前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一规定,一方面凸显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第四,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为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为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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