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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22-07-26
  “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职业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规模大体相当。”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建设一批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草案送审稿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强化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建设一批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巩固职业专科教育的主体地位,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设一批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草案送审稿提出,加快推进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支持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职业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规模大体相当。

  草案送审稿显示,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全员职业教育。推进职业学校资源面向基础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开放。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课程互选、师资共享、学分互认、学籍互转。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和扶持

  草案送审稿提出,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行业部门和国有企业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和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和规范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形式联合举办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在校生人数或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

  高技能人才可担任专职教师

  草案送审稿显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60%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单列核增单位绩效工资,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普通教师可按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也可以评聘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报酬。

  职业学校学生就业落户享平等机会

  另外,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草案送审稿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落户、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为职业学校学生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20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tlfsc@sina.com。

来源: 安徽商报 作者: 旋晓琪 张剑 周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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