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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小学女教师不雅照流出、警方介入调查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0-04-09

       记者调查:始作俑者疑是女教师的丈夫

       4月7日晚,新闻记者通过帖子找到据称艳照流出的QQ群,并找到了群主,他称,7日上午当地公安找到他做了笔录,在QQ聊天中,他透露,他与艳照中的女教师认识,“和她老公很熟,还一起喝过酒。”。艳照流出后,女教师曾找到他,要求他不要再将照片外泄,而那时女教师已经报警。

       该网友还说,发布艳照的是女教师的丈夫,“不是前夫,就是现在的。”而此人就在QQ群内,至于为什么要给群内网友邮件传送妻子艳照,他称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只知道两人之前在闹分手。“现在他(指女教师丈夫)跑到北京去了,找不到了。”这位网友说。

       4月8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根据邮件中提到的这位女教师家庭电话,试图与对方联系以表善意关注,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士,当记者问周某在吗,对方立即挂断,再拨打手机,已是关机。

       之后潇湘晨报记者按邮件中的联系方式拨打了女教师同事朋友的电话。大多接电话后,先质问记者身份,然后都纷纷推脱说不清楚。

       不过,其中一位男性同事则称,“知道照片的事,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他表示,女教师艳照的事也是通过别人才得知的,并透露女教师早已不在漕河第一小学任教。

  法学专家:网上散播裸照可处两年以下徒刑

       针对此事,4月8日晚,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欧爱民教授,他表示,通过在QQ群发表别人的裸照与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进行精神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通过QQ群发布个人裸照,情节相当严重,构成了《刑法》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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