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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收到家庭教育指导提示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22-04-24
原标题:离婚后,收到家庭教育指导提示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彭宇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就离婚后子女教育抚养、探望权行使等家庭教育事宜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指导提示。
       据了解,胡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因感情破裂且经过多次调解无效,两人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诉讼中,双方均表示自己与女儿感情融洽,能为女儿的成长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希望获得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在积极争取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张某对离婚后可能需要面对的探望权问题十分关注,从探视时间、方式、次数等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案件宣判后,张某在表示服从法院将女儿直接抚养权判给胡某的同时,对探望权的行使表达了自己的疑虑和看法。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就离婚后父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望权行使的注意事项等作出教育指导提示,明确指出婚姻关系的终点同时也是父母履职尽责的新起点,父母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正确引导子女面对家庭生活环境的改变,提示双方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履行,也要灵活处理,保持积极理性的沟通,充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子女休息、受教育等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其中第3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不过,对于如何细化落实上述条文要求,现阶段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各地已有实践看,大多聚焦于存在一定“失责”行为的父母,通常以“教育指导令”的形式,以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其改正错误,从而实现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从法条的表述内容及立法精神看,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并未限定为“失职”父母,这种指导亦不限于“事后追责”的情形,而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前瞻性、沟通性的方式开展工作。
       本案中,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在实践中探索以“教育指导提示书”这种“柔性司法”的形式,传递“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依法落到实处。(徐伟伦 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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