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拉开同学座椅致其后仰摔成重伤 法院这样判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23-10-23
       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案例中了解到,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化名)趁同班同学思思(化名)起身说话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致其严重受伤。事后,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无责,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余元。
       据法院发布消息,2021年9月某天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其座位时,“玩心”突起,偷偷将她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着地不起,同时感到头部疼痛、看东西模糊。
       随后几天,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其间,小杰父母向其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最终,由于思思父母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以思思的名义将他们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通过诊断证明书、相关鉴定、医嘱病历可以证明,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而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 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 这一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小杰应承担思思由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
       由于小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至于校方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
       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