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来源:央广网 作者: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23-11-08
央广网西安11月8日消息(记者侯凯奇)为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培训机构和各广告市场主体制作、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全文如下:
1.强化广告导向意识,确保广告合规合法,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规范广告活动,遵守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教育培训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4.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5.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6.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7.教育培训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8.教育培训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薬房”;不得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如“默默无蚊”“百衣百顺”;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9.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如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政策变化用语。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10.教育培训广告使用“升学率”“通过率”等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1.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如“买一送一”这类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构成违法。
12.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13.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告主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
14.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培训机构和各广告市场主体制作、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全文如下:
1.强化广告导向意识,确保广告合规合法,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规范广告活动,遵守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教育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教育培训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4.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5.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6.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7.教育培训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8.教育培训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薬房”;不得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如“默默无蚊”“百衣百顺”;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9.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如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政策变化用语。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10.教育培训广告使用“升学率”“通过率”等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1.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如“买一送一”这类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构成违法。
12.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13.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告主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
14.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