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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审议通过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赵君 编辑:李艺轩 时间:2019-04-02
 □ 本报记者 赵君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称《条例》)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约占13%。我省18周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患病率达到17.56%,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占1.05%,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事件时有发生。
    “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及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严峻,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界限不清;二是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薄弱;三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和看护服务体系不完善;四是社会心理服务发展不充分;五是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说,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服务人口等情况,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满足公民精神障碍医疗需求。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在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方面,《条例》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及时进行诊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作出诊断结论之前,征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
    《条例》还明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评估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并转介患者至其现居住地社区开展随访管理或者康复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服务管理,对此《条例》在第五章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险行为时,《条例》要求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现居住地有关单位要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将患者信息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条例》将儿童青少年作为心理服务的重点对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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