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9月1日之后,陕西省各中小学校要为校园伤害事故“埋单”。2日,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联合召开工作会,全面启动陕西省校方 责任保险工作 。
负有管理责任 学校统一投保
在陕西省由国家和社会力量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各投保范围内的学校均以县(区)教育局为统一单位投保。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学生不掏钱 保险费每年5元
省教育厅委托康全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陕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被保险的学校提供优质服务。
按在册学生数计费,保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保费,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
在校学生因同一件事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不得自行招标 建立 三级理赔通道
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陕西省将建立省、市、县三级理赔通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并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察,会同保险经纪公司定责定损,出具理赔意见,最后根据协商、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招标或委托其他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开展此项工作,也不得拖延、推迟。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起相关工作机制,凡造成学校和学生利益受到伤害的单位,在省上进行的“创佳评差”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首要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学校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