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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起广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
来源:新快报 作者:骆智冕 编辑:江淼 时间:2011-03-30

        按实际缴纳税额2%征收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 通讯员 赵永清 黄小青 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4月1日起,广东省将正式按照《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时间起点为2011年1月1日。

        根据《办法》,广东省将对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向新快报记者表示,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年开始,这些纳税义务人需在国务院规定缴纳的3%的教育附加之外,还需缴纳2%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中的个人是指发生经营行为,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个人,如个体经营,不包括工薪阶层在内。”他解释道。

        据了解,国家层面的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现在需交的地方部分主要用于高中部分的教育用途。该款项收入将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其中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对于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上述负责人表示,各级地方政府还将出台进一步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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