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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为珠海户籍 非珠籍孩子可享义务教育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朱鹏景 编辑:江淼 时间:2014-04-18
 C FP供图
     昨日,市招生办正式发布了《关于珠海市2 0 1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年招生首次将父母一方为珠海户籍的非珠海户籍的政策内生育子女纳入义务教育招生,学位房产的时间限制也由之前的4月1日之前放宽至报名前,公租房群体子女也将享有学位。记者获悉,珠海目前正在研究义务教育招生进一步放宽至非婚生、超生等非政策内生育的子女群体。
    招生对象范围扩大
    根据实施意见,就近入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推进小学、初中对口招生模式。实施意见还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年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招生对象除了珠海户籍子女、政策性照顾子女、积分入读随迁子女之外,新增加了一类“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非我市户籍政策内生育子女”。市教育局相关人士解释,新增这一部分主要为父母一方为珠海户籍,但孩子没有珠海户籍的政策内生育子女。
    今年还新增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说明,要求可向市特殊教育学校、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也可向学区内学校申请随班就读。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除此之外,对于非政策内生育子女,珠海也正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力求能早日放开实现对这类子女的招生。
    租住公租房也可有学位
    实施意见要求,在安排学位上,要求“房户一致”原则,本市户籍学生,按其《户口簿》和全权所有《房地产权证》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者其他有户无房、房产比例不足100%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户籍和房产在不同区的,根据家长申请,按照学校学位情况,可按学生法定监护人自有全权房产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符合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资格,自有完全产权房产的可按其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房产或仅有部分产权房产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与往年截止时间为4月1日不同,今年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其交易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房产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亦可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今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子女可以享受公租房的学位。市教育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一尝试是国内少见的,目前教育部门也正在观察,看是否会增加附近学校的压力。而根据今年的新规定,今年起珠海各区都将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动态调整机制,在新建学校、学区生源远超办学规模以及学区内生源低于60%时,及时征求群众意见适时调整学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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