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昨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贴等。明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贴生活费。
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专项奖补政策
《通知》明确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目前暂按2015年标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
《通知》指出,今年开始,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政策。
明春重核家庭困难寄宿生
《通知》提出,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贴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订。需要注意的是,统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教师生活补助将逐年提高
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
《通知》指出,将山区、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扩大到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6年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重点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倾斜,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
省财政分四档按比例补贴
1.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
2.除第1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
3.除第1点、第2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4.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按50%比例补助。【详细】
广东4年投入100亿元 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全覆盖
教育部官网昨日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广东所有县(市、区)均达到国家规定的评估认定标准,但44个县仍有一些薄弱环节与问题,如大班额问题普遍存在等。
广东努力补齐区域发展不平衡短板,财政4年投入100亿元支持教育均衡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说,针对不平衡的实际,广东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对粤东西北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分类提出了教育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在粤东西北地区,以教育创强为抓手,以“兜底部、补短板”为重点,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把提高农村教育发展水平作为重点,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用地,优先保证农村学校建设的经费安排;加强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管理、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详细】
县以下中小学教师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十项改革举措。
《意见》提出,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