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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恐吓侮辱体罚儿童 将处3000元罚款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7-08-31
  幼儿园教职工恐吓侮辱体罚儿童,将处3000元罚款;未经家长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将处3万元罚款;全日制幼儿园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明日起,《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重点应该在幼儿园资源缺乏的区域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办幼儿园,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型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务的原则办园,公开、公平接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园,不得设置特殊限制条件。
  幼儿园不得聘用四类人员
  条例规定,四类人员幼儿园不得聘用:慢性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或者有抑郁症等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
  小学化教育情节严重罚1万  按规定,下列行为都是禁止的: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应当由幼儿园完成的任务;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其他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幼儿园违反以上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播放儿童不宜影像或开除
  禁止幼儿园教职工实施下列行为: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行为;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其他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幼儿园教职工违反以上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不达标严重者停办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经家长事前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任何药品。但儿童突发疾病且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经园长批准,可以由保健医按处方喂药,并及时告知家长。
  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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