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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公校不得参与举办民校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21-05-18
 
  近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靴子落地。这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在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上,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同时细化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从制度上限制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看来,新《实施条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
  “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
  5月17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此作出解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共8章54条,修订后共9章68条。在内容篇幅上,新条例有将近1.06万字,比现行条例增加近一倍。
  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
  比如,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是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于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实施条例》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此外,《实施条例》还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将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具体来看,规范“名校办民校”是《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第七条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刘昌亚说,它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
  他透露,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也做出了规范。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这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这样划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王大泉对此解释道,另一方面,这条规定也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力。
  对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乱象加强监管
  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看来,民办教育界对修订后的《实施条例》期待许久、期望甚高。
  刘林认为,新《实施条例》在保留、强化原《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支持措施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
  对此,刘昌亚在发布会上也表示,《实施条例》公布以后,更加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
  “对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大家认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符合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初心和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期盼。”刘林说。
  但刘林同时指出,民办教育情况复杂,发展背景差异大,在新、旧《实施条例》转换间要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稳妥过渡。并建议各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当中要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平衡,向市场释放出一个正确的政策信号。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新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出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法律规则。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着重依法落实、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细化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明确“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实施条例》自今年
  9月1日起施行。
  焦点
  严重违法违规者终身禁当民校校长
  南都记者注意到,《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
  “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大泉解释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王大泉指出,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按照六十四条可以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如何落实这一项规定?王大泉表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同时建立便捷的查询机制,使在一地违规违法的相关主体,在另一地可以便捷查询到,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采写:南都记者 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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