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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中小学生托管:教育部门管 婴幼儿园园外托管:卫生部门管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张翔宇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06-29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翔宇)记者日前从中山市法制局获悉,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委托起草的《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在7月26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条例(送审稿)》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校外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0~6岁婴幼儿园外托管服务。同时规定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各镇(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未成年人社会托管监督制度,及时惩处违法从事未成年人社会托管服务的主体。
  意在改变分工不明现状
  《条例(送审稿)》所称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受托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委托,代替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等服务,并为托管未成年人提供就餐、休息和活动场所等的服务机构。条例适用于在中山市内为中小学生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和为0~6岁婴幼儿提供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其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校外中小学生托管服务,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0~6岁婴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据市教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托管服务进行监管的一大困难在于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职权交叉。开展托管服务需要进行场所、人员、饮食等多方面的配备,涉及不同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
  《条例(送审稿)》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做了针对性的界定,分别规定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托管服务应设准入门槛
  此外,考虑到本条例所涉托管服务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能将其视为一般的商事活动范畴,应当设置一定的行业准入门槛,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以此防范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本条例在规定由市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托管服务的基础上,明确了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为0到6岁婴幼儿或为中小学生开展校外托管服务的,都需要得到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设定托管行政许可也有法理、法律上的基础和现实的支撑。未成年人托管服务直接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社会托管设定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设定的许可主体方面,考虑到中小学生的校外托管机构涉及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因此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考虑到0~6岁婴幼儿在幼儿园外的社会托管服务与婴幼儿的身体健康、智力发育、公共卫生服务、防疫等关系更加密切,这些事项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管理工作,因此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审批许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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