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偿家教的成因和治理机制
贵州省贵定师范附小-----费明湘校长
有偿家教是指
中小学校教师利用节假期休息时间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要求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小学校教师有偿家教现象屡禁不止。笔者长期从事小学的管理工作,对有偿家教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探究其治理措施。
一、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家庭式教育模式,家教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家教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中国早期的教育模式----私塾。私塾产生于春秋时期,在中国社会有着几千年的传承历史。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私塾与官学相辅相成,共同为传递中华传统文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直至19世纪末期,中国几乎所有的教育行为都是在私塾中进行。而无论是私塾、学堂还是现代学校,无一例外将收费作为正常运行的财政手段,教师亦将收费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在道德和制度层面,教学机构和教师不会因收费而受到谴责,反而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行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到义务教育制度确立,虽然国家在教育方面投入很多物力财力,但中小学校仍然长期依靠收取学费和杂费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直至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中小学校才逐步停止收取学费和杂费。因此,有偿家教在道德上被广大学生家长熟悉并习惯性的接受,有其存在的广泛社会基础。
二、义务教育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撑,教师待遇未得到根本性改善。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笔者认为,义务教育是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有义务为教育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撑。尽管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总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但相对于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而言,教育经费短缺依然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的中小学教师,特别在西部地区,教师待遇普遍不高。
三、教育资源稀缺,应试教育机制使有偿家教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应试教育是科举制的延续,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人口众多,而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如何公平的分配教育资源,业界学者意见不一。尽管众说纷纭,但现实是除了高考这一形式,国家似乎没有任何机制替代高考来作为分配教育资源的有效手段。客观而言,就目前的中国现状来说,我们还不能找到比高考制度更加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机制。因此,可以预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高考制度作为教育资源的分配手段将长期存在。基于应试教育机制,从基础教育到高级中学,考试成为衡量学生能力的唯一方式,考分就成为学生进入好中学、好大学的唯一条件。
为了使自己的子女在激烈的考试竞争中取得相对优势,顺利升入教学资源良好的高一级学校,很多学生家长千方百计地为子女寻求学校正常教学以外的受教育机会,于是家教市场应运而生。
在选择家教的时候,孩子的任课教师可以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
既有正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保证,又比较了解学生的身心特征,因而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必然将成为家长的首选。对于教师而言,有偿家教既可以提高收入,还可以提高学生成绩,两全其美的选择自然让他们趋之若鹜。应试教育的要求和教育资源稀缺的状况,使有偿家教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有偿家教现象的成因错综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
,也有现实原因,要从根本上杜绝有偿家教,笔者认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仅就治理措施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教师待遇。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政府应当按照纲要要求,在义务教育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教育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均应当建立问责机制,追究占用、延迟拨付教育经费的行为。目前,业界学者和人大代表纷纷呼吁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管理,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笔者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考虑上述举措,在条件成就时,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并落实教师绩效工资等政策措施,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其他类别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同时,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为义务教育教师办理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二、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学校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组织教师开展学习,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坚持以德立身,自尊自律,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在教师中开展师德教育,有助教师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求教师树立育人为本、为人师表的良好品德。要让教师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过份看重经济利益,放松日常教学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家教牟利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操守,也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教师职业应当具备的道德要求背道而驰,将极大损害教师形象。
三、
科学协调管理,积极探索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管理新机制。
首先,明确学校
是预防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对有偿家教行为,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学校还应当建立相关的预防制度,校长、教导处、班主任、科任教师签订《抵制有偿家教责任书》和《师德师风承诺书》,明确要求在职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其次,学校还应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条件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并将教师的从教行为与职称评聘、年度绩效考核和奖励相挂钩。明确凡是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查实之后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学校要建立“抵制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四,教育管理机构要加大个案的查处力度,对一些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一查到底,排除人情因素,严肃处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
总之,国家有义务落实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教师待遇不断改善。教师应当
树立育人为本、为人师表的良好品德,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预防和处理机制,将有偿家教消除在萌芽状态。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置力度,严肃处理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并形成示范效应,预防有偿家教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