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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师在民校公校之间流动、工龄可合并计算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0-03-02

        民办公办教师享同等法律地位,民办高校收费审核程序将简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学生实习,见习工资应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两部地方性教育新法规昨日正式实施,分别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就业见习条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昨日下午,省教育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解读两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

        本报讯 广东民办学校从1993年诞生以来已经有10多年了,部分民校成为家长追捧的“名校”,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却有天壤之别。《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聘任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与招用其他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如果发生人事争论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中规定,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教龄和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此外,对于提高民校教师整体素质也有新办法。鼓励公校选派教师到民校帮扶。同时缩小公校民校教师之间的待遇。鼓励民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待遇。

        在规范民校办学方面,为了防止举办者名义上不要回报但在背后牟利的现象,《办法》对举办者的奖励回报作了明确规定。《办法》中指出,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校,仍可拿每年学校的部分办学结余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

       《办法》细化了民办学校办学的审批权限,但简化了民办高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的审核程序。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文传道称,以学费为例,学费收取事关民校的切身利益,按照原来的规定,凡从事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必须经教育和物价部门的双重审批。但实践表明,审批手续繁多不利于学校及时灵活调整收费。在民办教育日趋成熟的情况下,即使放开收费,学校也会按质论价,不会出现乱定价的行为。为此,民校收费标准只需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确定,报审批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公示即可。

        对此也有市民担心,民校定价放开后,本来已属“高价书”的民校学费是否会有上涨?降低办学者成本的同时是否难以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记者发现,《办法》规定,对违法收费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并举报。“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费的标准,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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