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10万托人帮娃办入学,海南一家长举报某教师:事没办成不肯退钱……教育局介入调查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记者 畅凯 文/图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23-10-13
2020年
       五指山市市民徐某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能人”陈某某,想通过他花钱让即将小学毕业的儿子读       一所好中学。然而,陈某某陆续收了徐某某10.71万元后不仅事情没办成,钱也不打算退还并将其“拉黑”。后来徐某某以陈某某“借款”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就涉案10.71万元存在借贷关系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至今
       徐某某这笔款项一直没要回来
       而陈某某仍在岗位上教学
       昨日
       五指山市教育局表示
       目前正在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具体内容暂不便回复
01
       转10万余元给“能人”
       帮孩子办入学
       2020年3月,徐某某通过老乡认识了在五指山某学校任教的老师陈某某。当时,徐某某正在为孩子即将升初中的事情头疼,希望陈某某能帮他将孩子送进五指山一所好中学读书。徐某某表示,两人吃了几次饭后,陈某某答应了他的请托。
       “没想到他把我当成了提款机。”徐某某介绍,此后陈某某经常以帮忙办理小孩入学为由向其索要钱财。经统计,2020年3月至8月,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陈某某转账53笔,总金额为11.21万元。另外,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5日、2020年9月16日给徐某某转账500元、1500元、3000元,合计5000元。“另外,吃喝玩乐的费用不少于8000元,茶叶费用不少于5000元。这些不包在10.71万元中。”徐某某说。
       临近开学,由于迟迟拿不到入学通知书,徐某某只好再次请托他人帮忙,最终孩子才顺利入学。“当我找陈某某讨要10.71万元时,他竟说这钱不可能退还,想告到哪里就告到哪里。”徐某某说。
02
       他以“借款”不还为由
       把涉事老师诉至法院
       徐某某表示,10.71万元对于他来说不是一笔小费用,没想到事没办成钱也拿不回来,让他寝食难安。后来在另一位朋友的建议下,他以陈某某“借款”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钱财。
       据徐某某提供的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琼9001民初61号)显示,徐某某诉称,他与陈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17日,陈某某以家庭事务开支困难为由,多次请求徐某某给其借款共计10.71万元,徐某某基于双方认识且陈某某系教师的身份,一次又一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借给陈某某,但没有要求陈某某写借条作凭证。
       陈某某辩称,他没有向徐某某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款项用途主要是帮徐某某儿子入学所用的费用。陈某某辩称,从2020年3月份开始,自己通过人脉关系,为徐某某儿子前前后后花费了9万多元。总之,自己并未向徐某某借款,而是为其办事所托的费用,应由徐某某自行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
       徐某某与陈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间一直有微信来往。从原告徐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微信转账记录为真实的,但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陈某某并未承认向原告徐某某借款一事,也未有主动向徐某某哀求借款的聊天记录。徐某某的儿子确被海南省某中学录取,且原告徐某某承认委托被告陈某某帮疏通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收款之后并没有确认转账系借款,且徐某某在微信转账给陈某某时并没有备注“借款”字样。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也无法确认双方借款合意,故徐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某之间就涉案10.71万元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该笔款项系徐某某向陈某某出借款项,遂判决驳回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五指山市教育局:
       已收到举报,正在调查
       此外,徐某某实名向五指山市教育局举报陈某某侵占10.71万元拒不退还。徐某某表示,对于陈某某的处理结果,五指山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曾答复他:陈某某已将10万余元上缴,但对于是否有进一步处分,工作人员一直未答复,也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昨日上午,五指山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徐某某确实向教育局进行了实名举报,目前对涉事教师进行了调查,具体内容暂不便回复。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对于此事其不予认可,随后称自己在忙,不方便过多说什么,另外一些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也不愿意说太多。随后他以心情难以平复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律师:
       若想通过诉讼方式退款,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认为,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考虑。若徐某某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陈某某向其返还转账款额,则需要对涉案转账款项的性质进行认定,即转账款是借款还是其他款项。而两审法院亦对此进行审查,徐陈二人并未有明确的建立借贷关系的意思,徐某某在转账时也并未备注款项为借款,也无法证明陈某某具有向其借钱的主观意思。
       若涉案款项并非借款,那么是否由陈某某向徐某某返还,则要看徐某某的主张是否有约定或者法定依据。结合本案,虽然在事实上徐某某向陈某某的转账是为了请托帮忙,双方可能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但在形式上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导致徐某某无法证明陈某某是否完成了其自身义务以及若未妥善履约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造成徐某某在诉讼维权过程中的困难。因此,徐某某若想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陈某某退款目的,则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陈某某应退还其涉案款项以及还款条件已成就。
刘鹏提醒,若一定要对其他人转款,则有必要先订立合同,明确双方间法律关系以及各自义务为宜。
来源:海南特区报 记者 畅凯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