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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诉班长打报告名誉受损、索赔4 万元被驳回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编辑:newsadd 时间:2007-10-29

    高中生认为班长让其背负盗窃嫌疑名誉受损,索赔4万元一审被驳

    因认为班长向学校反映其有盗窃嫌疑,导致自己在同学中评价降低,甚至遭到同宿舍学生殴打,高中生小张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所在班级的班长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班长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近日,昌平法院一审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张起诉称,他和邓某系高中同学,邓是班长。2005年6月7日,他们班一名学生向学校保卫部门反映其手机在教室丢失。次日,邓某向学校书面报告同学手机丢失后班内情况时,涉及到小张在宿舍的言谈举止情况。

    同年6月22日中午,小张在宿舍被同宿舍同学殴打。7月8日,学校为小张出具空白转学证明,要求他转学。后经调解,学校同意为小张保留学籍,自行联系借读。

    小张认为,邓某书面报告内容以及其向他人散布“小张偷了手机”的说法侵犯了其名誉权,为此,要求法院判令邓对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判令邓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4万元。

    邓表示,其作为班长,在发现手机丢失时,有义务向学校反映情况。该书面材料是一种反映当时情况的内部报告,其目的是为了让学校领导了解当时的情况。从内容中看没有捏造事实,汇报的对象也是确实存在的。自己从未将此材料向外扩散,也没有在同学中散布。

    法院认为,同学的手机丢失后,邓某作为公民以及班长有义务有责任向学校反映情况。在书面报告中并无肯定系小张拿走手机的字眼,不构成侵犯小张的名誉权。小张称小邓曾向他人散布自己偷了手机一节,小张也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故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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