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民族小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来源:重庆市酉阳县民族小学校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6-01-08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名称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 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
    第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住所地是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南路82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举办者是黄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会会议记录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开办资金:4万元;出资者黄明,金额:4万元。
    第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俱乐部以民族小学为中心,根据青少年的需要,开展乒乓球、足球、田径、篮球、武术、艺术体操、体育舞蹈、羽毛球、跆拳道、棋类等教学培训活动,并根据条件逐步扩展体育运动项目。
   (二)负责培训各类体育运动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开展体育咨询、交流和组织体育竞赛等活动。
   (三)开展体育器材、体育服装的销售、技术服务等项目,为俱乐部增加活动经费。
   (四)组织会员参加全国、省、市、县一级体育比赛,选拔和推荐优秀体育人才。
   (五)完成有关部门委托的体育活动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八人。理事会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黄明、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推选产生,理事任期3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副理事长和其提名执行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事理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发展规划;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第十七条  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陈维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际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执行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黄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从业人员或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执行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财务;
   (二)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执行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执行负责人的行为损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明。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体育局扶持资金;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审查同意,自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体育局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自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青少年俱乐部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