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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第二小学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三河市第二小学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12-28
三河市第二小学
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和《三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基本政策:“两免一补”。两免: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一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 依据国家政策,义务教育所有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的方式。
第四条 依据国家政策,向城乡义务教育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五条 依据《三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对三河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生学生给予生活资助,每年1500元。
第六条 资助原则
1. 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依程序拨发;
2. 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具有一年以上三河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属资助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学生。
3.孤儿、残疾儿童少年、烈士子女。
4.父母双方或一方持四级及以上残疾证,无劳动能力致困的。
5.因突发疾病、火灾等重大事故造成的特困家庭。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在我市“幸福之家”集中供养的孤儿;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三河市居民平均收入的;
3.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中请;
2.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街(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低保家庭、烈士子女、孤儿等应到市民政局,残疾人家庭需到市残联进行身份核查,并开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填写《三河市家庭经济团难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
5.资助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之后报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资助时需要提共下列资料:
1.个人申请(详细阐述家庭经济困难原因);
2.所在村街(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低保证明、烈士证、残疾证、孤儿证明;
4.《三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
5.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成立由以校长为首组成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小组,宣传扶贫政策;制定资助方案;组织贫困生的申报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管理资助资金;建立贫困生档案库。
第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
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及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虚假资料、证件或陈述不实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与发放
1.资助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帐、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2.资金拨到学校后,两天内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及家长到学校领取,领取时填写《三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由学校负责人、学生本人、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学校拍照,将发放表和照片存档。
第十六条 贫困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学生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开,更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七条 学校对贫困生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河市第二小学
2017年9月初稿
2018年12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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