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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教师应具有教育惩戒权 不含体罚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19-03-07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教师应具有教育惩戒权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提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在周洪宇看来,目前对于教育惩戒权没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袁超 北京报道 编辑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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