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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体罚之后,教育者需要一场自我革新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19-07-29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五莲二中一老师,因为体罚两名逃课学生,被学校及当地教育部门重罚,之后又被撤销处罚。整个事件兜来转去,先有老师对学生的管教失控,后有学校和教育部门对老师的处理也近乎失控,引发了舆论的持续热议。
    面对违反校风校纪的学生,老师到底该如何应对,惩罚权限有哪些,边界又在哪里,围绕这些问题的讨论一直都存在。较早前,河南一男子拦住当年教过自己的老师,对其进行打骂报复,曾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而如今,学生似乎越来越娇贵,老师体罚也越来越不得人心,此背景下,由此引发的对于老师如何管教学生的困惑,在老师、家长和媒体的参与讨论下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中小学校是一个国家强制所有孩子进入的集体学习的场所。在这个场所里,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学生在学习中必须要遵守纪律。例如,不迟到、不早退、不逃课、认真听讲、举手发言等。只有每个学生都遵守了基本的纪律,学校的教学工作才能有序进行。但是,每个孩子都可能存在违反纪律的行为。对此,教育既有规训的成分,又必须拥有包容和等待,没有孩子天生就是学校和课堂纪律的遵守者。所以,当学生违反纪律之后,学校应该采取道德教育。《义务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应该找他谈话,让其认清自己的错误。不过,与中国传统所说的“棍棒底下出孝子”不同,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被明确禁止使用暴力。《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也有规定体罚学生的老师,经教育不改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解聘。
    回到山东省五莲二中的案例,教师杨某某用课本抽打两名逃课的学生,理应受到处罚。为此,五莲二中对其做出了停职一个月,道歉、写检查、取消评优、行政记过等处分。但后续五莲县教育和体育局对杨某某追加的处罚,包括责成学校不再与杨某某签订《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及将杨某某自2019年7月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则与《教师法》相悖。因为只要杨某某经教育后改正体罚学生的行为,那么他就应该享受继续受聘的权利。
    后续免除追加处罚的举动是极为必要的,教育不只是在课堂内,也在课堂外。老师体罚学生,犯了错误,应该得到改正的机会。学生犯了错,自然也可以得到改正的机会。在这一点上,老师和学生应该是一致的。
    然而,在老师教育学生层面,一个频繁出现的问题是,极少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疏于管教或者老师教育方法不对,导致屡次违纪,屡教不改。对于这样的“问题学生”,在过去,很多老师都试图用体罚来解决,甚至诉诸个人暴力,美其名曰“都是为了你好”,这是非常糟糕的。很多老师之所以热衷于体罚,原因之一就在于体罚本身可以发泄老师的情绪。
    除此之外,老师热衷体罚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体罚是一种可以立马呈现效果的教育方法,很多孩子在体罚之后,很快就改变了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体罚的本质是向孩子的内心灌输恐惧。显然,教育不能依靠不断复制和扩散恐惧来进行,教育应该是以平等交流、坦诚沟通为导向。当学生出现了违纪问题,既可以进行谈话教育,也可以用一些更艺术化的方式来解决,甚至是通过赋予更多的责任来帮助学生成长。
    不过,禁止体罚之后,这对老师的教学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老师不仅要在教育方式上更新,还可能在谈话沟通时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好在今天,禁止体罚的声音越来越强,教师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教育方式的创新和交流也在进步。对于广大教育工作者来说,接受这一挑战,实现教育方式的真正转型,虽然有点难度,但这同时也是一种自我层面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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