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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中国经济周刊、上海热线 作者: 编辑:周钟玲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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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七不准"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规则》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会不会放松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要求?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学校不得因教师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给予处分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中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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