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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置有违教育公平入学条件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编辑:王晓 时间:2023-09-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时建议

不得设置有违教育公平入学条件

 

       □ 在审议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8月3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围绕学前教育定位、教职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沈金龙委员提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教育体系采用了九年制义务教学,建议将学前教育分为保育和教育,教育方面的经费由国家来承担,即把学前教育的费用统筹到国家教育体系来执行,这样既能减轻家庭的负担,也有利于鼓励生育政策的落实。

       “现在幼儿园入学申请有时候比考试和测试还厉害,造成了父母的焦虑,为了让孩子在这个方面有竞争力,就不得不花很多的钱去上各种教培的辅导班。对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相关禁止性规定,除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考试或测试以外,也不得设置有违教育公平的入学条件,以符合学前教育的普遍性公平原则。”侯建国委员说。

       黄明委员指出,草案关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使这些条款做到切实管用,“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安全措施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这样的规定太过原则,容易成为空话,建议明确一些具体措施,比如家长都很关心孩子的安全问题,是不是应当有内部监控?监控能保留多长时间?监控预警系统是不是应当建设?还有幼儿园周边安全问题,也要写得切合实际,防止难以落实”。

       张勇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厘清各种类型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草案对公办、民办、普惠性以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不同的学前教育机构作了规定,种类较多,但界限比较模糊。建议进一步研究各类机构之间的区别,合理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黄俊华委员表示,学前教育与其他学段教育不同,要最突出保育的内容。目前来看,草案对于保育的内容写得比较少,建议卫生健康部门更多地参与其中,首先要使得保育的内容能得到突出、系统的表述,然后才根据年龄特点,规范开展幼儿期的一些教育活动。

       李巍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完善举办体制和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相应的职责。比如,在调研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幼儿园存在“三缺”问题——缺人、缺钱、缺编制,幼儿园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制约了幼儿园的发展,应该形成一个制度化的设计,明确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制定办法,编制定下来之后还要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要提高财政的投入和支持水平,强化政府对公办幼儿园的经费保障,完善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解决现在年轻人不愿生、不想生、不敢生的问题。

       李锦斌委员提出,强化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监督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加大措施力度。比如,不仅要督导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也要督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因此建议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后面加上“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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