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在媒体上登广告、散发招生简章需事先进行审批备案。佛山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劳动和保障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对民办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涉及奖项要交证明材料 联合通知规定,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栏、霓虹灯、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张贴、派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习形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以及办学许可证号、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都要进行登记。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清楚、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辞,更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分。 针对不少联合办学广告内容与实际执教机构差异的争议,新规定表示,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应以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的招生学校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据介绍,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的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外市民办学校需在我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出具原审批机关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样稿,并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公章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办理发布手续。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要受警告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条文,新通知表示,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民办学校当年年检不合格;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