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督学胡平平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新《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前,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2004年至2006年的“两免一补”政策强调的是对农村特别贫困孩子的援助,因此特别强调政策落实到个体;《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政府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被特别强调,中央的财政部主要用于资助地方政府进行教育资源整体更加均衡化的布局,而非对个体的资助。
以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两免一补的钱应该给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共财政具有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合法学校提供普遍经费资助的法律责任。根据新《义务教育法》,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适龄儿童、少年在任何一所国家认可的学校接受的都是义务教育。
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的规定,不论是在公办学校还是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都应该包括在“两免一补”政策的享受范围之内。
可以说,迄今为止,关于农村民办学校是否应该享受“两免一补”,仍然缺乏权威的解释。
而在民办学校校长们的奔波下,从今年5月开始,河南省各地开始在不同程度上把民办学校“两免一补”的钱以奖励的形式下放给农村民办学校。目前,除商丘市民权县、周口市鹿邑县、驻马店市上蔡县等县以外,各地均以各种形式将“两免一补”的钱下发给了民办学校。
但是,当地给这笔钱的原因,不是基于《义务教育法》,不是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而是因为民办学校为义务教育作出了贡献,以奖励的形式下发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纠正这种观念,那么民办学校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民办学校校长们认为。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