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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校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示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将受罚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作者:董艳春 编辑:newsadd1 时间:2007-08-14
保证民办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平等地位,防止民办学校无证办学及乱收费等现象,《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被确定为黑龙江省正式立法项目,以鼓励、扶持、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13日,《条例(草案)》已提交至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省各类民办学校已达8000余所,其中,哈市民办中小学校及非学历教育机构超过1000所。在鼓励、扶持政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同时,在税收和基本建设上对民办教育实行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条例(草案)》还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在规定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上,《条例(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而应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并于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民办学校如果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将负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信息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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