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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纳入招生计划 青岛市规范民办学校办学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作者:记者 徐燕华 编辑:newsadd1 时间:2007-08-03
民办学校的招生要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本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防止民办学校“带病办学”开出八味“药方”。
据悉,近年来,本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就,已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非法集资、乱收费、拖欠教师工资,有的甚至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给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等。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该意见开出八味“药方”,包括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发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等。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得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以及“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
为鼓励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意见同时也为民办学校带来系列利好,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意见还要求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信息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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