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具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对照部分地区民办教育的现实不难发现,“同等法律地位”并未完全得到落实。
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某些不确定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部门也依据有关规定出台了一些更加具体的政策及措施,但民办学校教师目前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尚有差距。
比如,民办学校教师编制有的挂靠在公办学校;有的挂靠在教育局和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究竟应挂靠在哪里,目前尚无定论。若长期挂靠在公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这与民办学校的性质不符;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由于现阶段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一旦民办学校停办了,这些教师的生活保障就成了问题。另外,公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如果以前的职称、教龄不计算,也必然会令这部分教师产生不平衡心理。
同时,由于民办学校没有事业编制,教师自然不享受事业保险。我国公办学校教师实行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学校教师应该实行哪种制度,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但并没有规定应该按哪种情况交纳,是否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执行法律的力度不同,所以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也千差万别。另外,医疗保险也存在问题,人事部门没有给这部分教师编制,导致民办学校的教师没有公费医疗保障。由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原因,保险公司在考虑民办学校教师投保时,往往认为他们是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似乎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是由学校举办者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由自身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的。
如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就要超越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进行公共决策,要从教育发展的大局出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就观念层面而言,要消除目前普遍存在的对民办学校教师的体制性歧视。制订公共政策时,应该对正在发展中尚不成熟的民办教育予以扶持,要体恤民办学校的处境和艰难,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倾斜性政策,突出关怀意识。而教育关怀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政府才能相对公平地配置教育资源,进而在教育制度层面保障教育关怀的实现。政府作为教育关怀的主体,应该在教育制度和政策层面对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予以宏观调控。舆论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和为社会作出的贡献的正面宣传,使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为国人所透彻理解,使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发展情况为民众所熟悉。
就政策层面而言,要取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资格的政策差别,让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正常流动。只有打消教师流动的壁垒,让教师资格一致起来,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局面,最终达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双赢局面。杭州市制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自由流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就操作层面而言,要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承认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评比先进、评选特级教师、参选党代表和人民代表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组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并负责及时向有关机构交纳保险金。对在民办学校聘期届满而未被续聘的教师,已交纳的各类保险金可以一次性地划入新单位,或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前,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和谐发展这一理念也必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有理由相信,各级政府一定会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的落实,支持、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保证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建立起教师合理流动的渠道,以保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断得到充实和提高。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