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
图文最新
热点文章
北京市拟出台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设专项基金支持民办教育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董添 编辑:王晓 时间:2024-11-07
北京市政府网站11月6日消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民办学校,支持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教育新业态。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办学模式、育人方式、特色课程建设等教育改革,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推动教学管理、育人评价创新发展,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参与首都教育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民办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还应当符合“双减”工作要求。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办学模式、育人方式、特色课程建设等教育改革,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推动教学管理、育人评价创新发展,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参与首都教育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民办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还应当符合“双减”工作要求。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