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规定时限缩短了半个月,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11日一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即引发热烈讨论。这样一份紧急出台的文件能为校车带来怎样的安全保证?记者12日独家采访曾经应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言校车问题的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听到的第一句话就是,“距温家宝总理提出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仅仅半个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向全社会征求民意,这表明我们国家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
记者:《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推出,它的意义是什么?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袁桂林:这次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填补了我国历史上在校车立法方面的空白。尽管之前有关于校车车体的国家标准,各地也颁布了一些校车管理办法,但是,还没有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我认为,下一步,我国要在完善《校车安全条例》的同时,在校车成本分担、校车服务标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校车法律体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中将校车安全管理的事权明确给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这是符合我们国情的。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管理重心下移有助于提高管理成效。但是,在地方政府内部的责任负担还要更加明确。特别是交通部门和教育部门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要很好分配和协作。
记者:草案中规定了方方面面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您认为最关键、最需要明确的是什么?
袁桂林:我觉得草案对学校的责任规定太多了。学校校长去路上管车、管车主或者社会对象,不太现实。校长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孩子、教育司机。条例中学校的责任过大,甚至有的是路上出现的问题也要由学校来管就不太适合了。路上的问题应该是交通部门、公安部门来管。
另外,校车也应该包括对教师的上下班服务,不仅仅是为学生服务的。老师住在校车运行线路附近,如果有需要,也可以乘校车去学校。在车上还能协助司机监督安全问题,起到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