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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中考征意见:招非户籍生 8%还是1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编辑:江淼 时间:2013-11-29
1.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生效连续满三年,并同时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或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并依法纳税连续满三年。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之一);或在我市连续三年有合法租赁住房并到有关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满三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我市范围内、在服务单位提供住所居住满三年的(须提供服务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
3.具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按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下同)并缴费累计满三年。
4.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的相关证明。
有关条件的年限截止当年3月31日。
注:2016年(或2017年起)随迁子女报考广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具体条件及证明材料请登录以下网址浏览:http://www.gzedu.gov.cn/gov/GZ04/201311/t20131128_25095_107.htm 文/记者黄茜 通讯员穗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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