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
图文最新
热点文章
全面解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04-26
   近日,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现就《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有关情况作一个解读。
  一、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训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二、专项治理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聚焦八类不规范行为,办学隐患和办学内涵兼治,校外培训和校内教育教学行为兼治,通过打“组合拳”系统解决问题。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
  一是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1] | [2] | [3] 共 3 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