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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新浪教育 作者: 编辑:李艺轩 时间:2019-05-06

  十、特殊类型招生
  38.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名工作与全国统考报名统一进行,其考试、评卷、划线、志愿填报及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8〕14号)执行。
  39.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8〕98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本科提前批[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艺术本科批A段(认定我市专业统考成绩的市内外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本科批B段[其他单独组织专业校考院校的本科专业(重庆市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艺术高职专科批(所有本、专科院校的专科专业)。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和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②艺术本科批A段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同一院校志愿内只能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统考成绩的专业;
  ③艺术本科批B段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1个专业志愿;
  ④艺术高职专科批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同一院校志愿内只能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统考成绩的专业。
  (3)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
  对于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艺术专业成绩分别达
  到我市2019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具体投档排序规则和
  办法如下:
  ①本科投档排序规则
  编导类:按【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专业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音乐类、舞蹈类、影视表演: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美术类、播音主持: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50]×300×30% )+(专业成绩×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专科投档排序规则
  各类别均按照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③投档办法
  对艺术本科批A段及艺术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排序位优先的原则进行平行投档。考生可兼报多个艺术类别,在每一个院校志愿下可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统考成绩的多个专业。设置多轮次模拟投档环节,高校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并确定最终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实行一轮投档,缺额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④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艺术院校。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录取。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对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80名;音乐学前15名;其他类前3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40.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1)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44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批和专科批。
  (3)志愿设置
  本、专科各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4)投档原则及办法
  对于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体育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2019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具体投档排序规则和办法如下:
  ①本科投档排序规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50]×100×40%)+体育专业成绩×6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则按照体育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专科投档排序规则:按照体育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体育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③投档办法:对体育本科批和体育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排序位优先的原则进行平行投档。设置多轮次模拟投档环节,高校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并确定最终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实行一轮投档,缺额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5)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体育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体育院校。如体育院校未录取,再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录取。如只填报体育本科批志愿,在体育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体育高职专科志愿,在体育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1.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8〕132号)、《关于印发<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体科字〔2018〕134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执行。
  42.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和相关要求执行。
  43.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关于做好2019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8〕7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44.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招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8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40分。投档时按考生实际统考成绩进行投档。
  45. 其他类招生:
  (1)军队院校、公安院校招生和士官招生分别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3号)和市教委《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执行。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5)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规定执行。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招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5〕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招生对象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5号)规定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6)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按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7)香港、澳门高校招生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港澳高校招生”发布的招生方式执行。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采用内地高校统一招生方式,即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计划、统一安排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3所高校采用独立招生方式,招生计划不分到我市。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港校的要求报名,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笔试和面试,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6所高校也采用独立招生方式,招生计划不分省,全国统一招生。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应届高考生均可报考,考生必须参加高考。各校具体招生情况可登录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网站查询。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6.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考试相关环节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47.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9年底。
  48.各区县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9年8月底。
  49.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9年底。
  5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51.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52.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53.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十三、工作职责
  5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5.各区县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6.在渝招生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57.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五、组织领导
  59.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60.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6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3.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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