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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怎么发展 潍坊出台支持规范意见
来源:潍坊大众网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12-27
 原标题:民办教育怎么发展 潍坊出台支持规范意见
  日前,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和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此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具体办法标准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省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没有设置标准的,由负责审批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各地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按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继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教师薪酬水平。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科研资助、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引进高水平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继续实施公办教师支教政策。市及各县市区可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含学校领导干部)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任教任职,支持民办学校加快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坚决纠正从公办学校大量抽调优秀教师“扶持”民办学校的错误做法;不得向营利性民办学校派遣在编教师支教。
  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工资报酬,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出差住宿乘机(车)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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