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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怎么发展 潍坊出台支持规范意见
来源:潍坊大众网 作者: 编辑:陈凌明 时间:2018-12-27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十五)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学校办学章程,按要求调整充实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议事规则。学校举办者、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学校行政班子和教职工要严格按学校办学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十六)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明确产权关系,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权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备制度。
  (十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严格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计划和范围组织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通过学科知识测试选拔招生或与培训机构的竞赛、测试结果挂钩招生;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师生权益,在教师招聘、薪金福利、培养培训及学生收费退费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十八)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十九)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要不断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实现优质特色发展。支持民办学校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学校。支持部分高水平民办学校与国外院校开展交流合作。
  七、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二十)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作为破解城区因城市化进程加快、全面二孩政策带来上学(园)难的重要渠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社、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国资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政府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许可时限,规范许可行为,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对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推动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二十二)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办学校管理工作。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查询公示系统,开展民办学校信誉等级评价,实行底线清单管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和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收费项目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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