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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先逃生”非要法律来说话?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0-10-14

        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禁止“范跑跑”的建议未获通过,再次引发争议。专家指出,舆论把教师师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众忽视了我国当前在校园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是否列入法规引争议

       今年九月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汶川地震时个别教师的表现,应明确规定学校职工在学生受到伤害时有保护的义务,建议增加师德、师表方面的规定,教师应当用良好言行教育和引导学生。消息一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前的9月15日,湖北省教育厅出台了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明文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等十种行为。

       于是,围绕“突发灾害面前,教师该不该保护学生”的争论被推上风口浪尖。

       支持者认为,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教师无论是从生活经验、自救能力,还是职业特征上,都应该表现出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反对者则强调,老师并非专门负责学生安全的专职人员,亦有逃生的权利和自由,不能简单用规范来促成师德的全面改观,这种做法有专门针对教师进行道德绑架的嫌疑。

       事实上,自从2008年汶川地震出现“范跑跑”之后,围绕着“突发事件面前,该不该禁止教师先逃生”的争论就从未停止。

        2008年9月,教育部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其中的师德规范首度提到了“保护学生安全”,也一度引发了“以命换命是否可取”的讨论。

       2009年1月,江苏省在新修订未成人保护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遇有突发事件,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后,许多省市纷纷效仿江苏,在本省市的未成年保护条例中增加类似规定。

       对此,有的教师提出,条例不能仅仅要求“教师优先保护学生、救护学生”,也应该修订和完善有关教师权利的规定,在权利上也要对救护学生的教师有明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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