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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收入从学费中挤 民办学校面临生存危机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编辑:王菲 时间:2010-10-15

       不同的法律解读带来办学阻力

       从全国教育框架来看更明显,一提到公共教育财政就好像是公办教育财政;一说到人才队伍建设就好像是公办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实质是提高公办教师待遇

       根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铁明的调研结果,2007年全省民办教育吸纳的社会资金高达300亿元以上,占当年广东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近1/2;在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投入到每个公办大、中、职、小、幼学生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平均约为820元的配比下,民办教育则每年生均投入最少为4000元(含投资成本)。

   “客观地说,目前是国进民退。”刘国基举例说,广州市海珠区政府已经十分重视民办教育了,每年拿出30万元作为专项发展资金,但对占1/3的民办学校和在校生来说,很难解决深层次的问题;相比之下,公办教育一年投入10个亿,相差甚远。“从全国教育框架来看更明显,一提到公共教育财政就好像是公办教育财政;一说到人才队伍建设就好像是公办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实质是提高公办教师待遇。”

       表面看是投入不足,实质上是政策的空间不够。“民办教育需要的是一股能保障其长期发展的力量或一个能保障其持久发展的模式,这样的保障源于立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8年,而历时5年、修改达30余次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也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对于民办学校的属性问题,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程序问题,民办学校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权益和优惠扶持政策问题,民办教师的待遇和与公办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都未深涉。

   “不同的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不同的法律解读,导致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条款在实践中都遇到强大的观念阻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特别指出,民办教育要发展得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规对其属性进行界定。

       据陈曦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将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要求民办学校承担企业的责任。“两者不仅存在立法冲突,而且根据民办学校实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在立法中对民办学校的性质与地位重新作出界定,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属于民办事业单位。”陈曦说,“因为这一基础法理直接影响到民办教育的发展。”

       有不少业内人士也建议,广东各地在落实《实施办法》拟定地方条例时可以“先行先试”,比如政府出面打通人才交流渠道,在保留公办教师编制待遇的基础上,安排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执教,保证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建立民办学校与政府合作的机制,确定民办教师最低薪酬标准等。记者谢苗枫曹斯 见习记者龙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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